包头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推进工程建设进度,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本条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包头师范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依法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三重一大”或列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基本建设事项必须按规定和程序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后勤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基本建设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讨论需要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及运营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基建规划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规划、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管理、实施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审计、国资、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储备库建立、资金管理、审计监督、招投标工作、资产移交、廉政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九条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在校内公开发布。
第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落实党中央“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节约”的要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周期 (每五年)编制,是五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同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经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校园建设规划如需调整,需经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建设项目立项要求;基建规划处根据要求结合校园规划(修编),起草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立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功能、投资估算等,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确定,并根据会议决议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做好立项阶段概念设计工作;财务处配合作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说明;审计处做好项目立项投资估算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启动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基建规划处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财务处负责提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资金筹措文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编制完成后,基建规划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初稿中的可研方案、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评估,并要求可研编制单位配合根据专家论证会的结果,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修改。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立项,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基建规划处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施工图。建设项目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应报党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在编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施工图过程中,基建规划处应走访调研校内使用单位,对接建筑功能需求。明确功能需求、相应规模、水电暖需求、网络需求等。审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需参加相关调研工作,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础依据,根据调研结果完成项目造价的初步估算。审计处负责明确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跟踪审计单位,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包头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确定后,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要依法按《包头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 基建规划处要严格监督合同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获得批准或备案后,基建规划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三年内(备案类项目五年内)开工建设。基建规划处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行跟踪审计,定期参与监理例会、反馈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六条 科学安排并合理控制工期,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照、分析,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变更洽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包头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变更费用额度实行分级审定、分级决策、分级管理。
第七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基建规划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要求监理组织预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后,基建规划处组织正式竣工质量验收、相应的专项验收。根据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申请完成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预验收等其他相应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规划处、审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遇争议,审计处、基建规划处应及时沟通并将沟通意见报请学校后勤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策。
第三十一条 基建规划处根据竣工工程验收情况及竣工结算备案等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本建设处应配合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学校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基建规划处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规划处应配合国资处组织实施的项目参建单位向后勤及运营管理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用户单位等相关部门工程移交工作。
第八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要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计划、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基本程序支付,按照国家和《包头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建规划处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并配合审计处做好工程结算的初审,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项目财务处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使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建设项目合同及审批的结算价款办理竣工结算支付,按建设项目合同规定支付(退还)质量保证金,并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禁插手干预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中标单位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及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五条 基建规划处应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将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造价、审计等参建单位,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